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2004.12.21)
发布时间:2008-10-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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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03号 2004.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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