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1997.3.30)
发布时间:2008-10-21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

定》的通知

 

计财设〔1996673号   1997.3.30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组织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严格建设标准,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总概算,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制定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工程概况、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周围环境(工、农业生产等)概况、工程施工所需配套设施、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与临建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分年安排、项目管理、问题与建议。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1 工程概况

    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性质与特点、建设依据、工程规模与总投资、单项工程名称与估算工程量。

    1.2 地质及气象条件

    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工程地质(包括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主要结论、地质柱状图、建筑抗震设计有关参数,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与工程相关的周围环境概况

    与工程建设有相互影响的周围工业和农业情况,指出可能相互影响的因素(包括文物和环境保护)和解决办法。

第三章 施工配套条件

    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来源,水、电、运输、邮电和其他公及设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四章 施工总部署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该工程的要求,制定施工部署主线和施工总部署原则;预测和分析整个工程的资源需求(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和分年供给可能;提出工程所要达到的工期、质量目标,施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要求(包括施工周期、劳动生产率、综合机械化水平等)

第五章 施工准备与临建设施

    5.1 施工准备

    包括技术准备、招投标和组织管理体系等准备工作的安排。

    5.2 临建工程

    包括临时道路、铁路、供电、供水与排水,场地平整,大型临时生产、生活性建筑工程,仓储设施等规模和数量。

第六章 施工总平面布置

    按照施工总部署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文字和图表方式表现。包括布置原则,运输线路,水、电、热、气等的布置,仓储和加工站()布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特殊工程和关联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各种建筑施工关系图等。

第七章 施工总进度计划

    包括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总进度时间表,各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土建和设备招标进度,各单项工程分年实物工程量计划、设备到货、安装和调试工期,土建装修工序和工期,施工劳动力需要量计划,建筑材料需要量计划、施工图设计进度。

第八章 资金计划

    在工程总投资和来源确定的基础上, 结合工程特点,充分考虑资金投入的时效性,实事求是,以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安排资金分年使用计划。包括资金安排原则,资金筹措与分年分渠道安排计划,其他工程费用使用计划。

第九章 项目管理

    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管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管理机构职能与职责 (计划、财务、物资、技术等);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控制措施;招标工作机构和招投标程序及规划;设计、监理机构及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工程奖惩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

“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1996年,我委针对当时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特殊情况,发布了《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 1154号),规定编制和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投资价格指数6%计算。近年来,物价趋于平稳,实际投资价格指数逐年下降, 1998年已降至-0.2%。根据物价形势变化趋势,需要重新调整概算有关内容的核定方法,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建设资金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和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投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今后,我委将根据物价变动形势,适时调整和发布投资价格指数。

  二、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开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重新核定价差预备费,报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概算。

  三、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也要重新核定价差预备费。对已经支出的价差预备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纳入工程造价;对尚未支出的价差预备费,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核定,经原核算批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

  四、已经竣工但尚未进行决算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进行决算时要按实际情况确定价差因素。实际支出的价差预备费低于原批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节余部分应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全部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节余部分由投资计划部门予以收回,不得作为工程包干节余分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所作规定。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将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基本建设小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